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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两者的本质区别与协同作用

在商业世界中,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常被认为是企业治理中的基石文件。然而,尽管它们可能在某些条款上有重叠,却各自承担着独特的使命,并在不同的场景中发挥作用。理解两者的差异与协同作用,不仅能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利益相关方,还能为业务的发展注入强大的法务保障。

公司的章程适用范围广,约束整个组织,包括股东和董事。相比之下,股东协议是一份更加灵活且具有私人性质的合同,仅约束签署协议的股东。如果公司希望受到该协议的约束,则需作为一方正式签署。

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的主要区别如下:

公司章程股东协议
性质与目的概述公司结构和运营的基本规则。股东之间的私人合同,定义其权利和义务。  
适用范围规范广泛的公司治理,适用于所有股东。涉及股东之间的具体安排,例如投票权、利润分配或退出机制。  
协议方  约束公司及其成员。约束股东(以及公司,如果公司是协议的一方)。  
修订方式需要特别决议(75%股东同意)。可通过相关方的共同协议私下修订。  
典型内容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股份发行和转让规则董事权力及职责股东会议程序股东资金义务股份转让限制(如优先购买权、拖带权、跟随权)股息政策股东退出机制  
提交要求向 Companies Commission of Malaysia 提交的公开文件  不需向任何监管机构备案的私人协议。  
保密性对公众开放。私密且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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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shley Yeo 杨子颖, Partner 合伙人
E: ashley@yeoashley.com.my

Nicole Goh 吴嘉沂, Associate 律师
E: nicole.goh@yeoashley.co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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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Yeo Ashley & Partners杨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位于马来西亚吉隆坡Bangsar South的律师事务所,提供全面的服务,以满足企业的复杂需求。 我们的专业领域包括为筹资和员工激励目的进行公司股权结构设计、资本市场、并购、合规管理、反贿赂和反腐败措施,以及其他与股权相关的事务,以确保流程高效且合规。 我们的专职团队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必要的工具和指导,帮助他们在这些关键领域中顺利前行,使他们能够自信地专注于业务增长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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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提供一般信息,不构成和/或不应被视为任何法律意见或专业建议。 如需更多信息,您可以联系位于马来西亚吉隆坡Bangsar South的 Yeo Ashley & Partners杨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