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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具备担任马来西亚有限责任合伙(LLP)合规官的资格?

了解马来西亚的法律资格要求与不适任条件

如果您正在考虑担任马来西亚有限责任合伙(LLP)的合规官,那么了解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Act 2012(“LLP Act 2012”)中规定的资格要求与不适任条件至关重要。

谁有资格担任合规官?

根据LLP Act 2012第27(1)条,每个LLP必须委任至少一名合规官,该合规官可由合伙人中选出,或是根据Companies Act 2016有资格担任公司秘书的人士。该合规官必须:

(a)    为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以及
(b)    通常居住在马来西亚。

哪些人不具资格担任合规官?

根据LLP Act 2012 第28(1)条,以下人士不得担任合规官:

(a)    尚未解除破产的人;或
(b)    根据Companies Act 2016被取消资格,不得担任董事或公司秘书的人。

相关的Companies Act 2016条文包括以下几项:

  • 第198条(关于不具资格担任董事的规定);以及
  • 第238条(关于不具资格担任公司秘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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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shley Yeo 杨子颖, Founder 创始人
E: ashley@yeoashley.com.my

Nicole Goh 吴嘉沂, Associate 律师
E: nicole.goh@yeoashley.com.my

Tan Nian Tze 陈念慈, Pupil 实习律师
E: niantze.tan@yeoashley.co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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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Yeo Ashley & Partners杨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位于马来西亚吉隆坡的律师事务所,提供全面的服务,以满足企业的复杂需求。 我们的专业领域包括为筹资和员工激励目的进行公司股权结构设计、资本市场、并购、合规管理、反贿赂和反腐败措施,以及其他与股权相关的事务,以确保流程高效且合规。 我们的专职团队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必要的工具和指导,帮助他们在这些关键领域中顺利前行,使他们能够自信地专注于业务增长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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