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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还在找人代持股权吗? 最新的受益所有权报告义务会对您有影响

《2016年公司法》(“CA 2016”)的最新修订规定,凡在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CCM”)注册的公司,必须识别、获取并维护其受益所有权信息。 根据CCM发布的《公司受益所有权报告框架指南》(“指南”),以下自然人应被视为公司的受益所有人(“BO”):

  1. (直接) 拥有股份权益,包括 (间接) 拥有不少于20%的股份或投票权的实际权益(如共同权益、共同安排和被提名人);

  2. 不持有20%或以上的股份或投票权,但仍对公司董事或管理层(无论是正式还是非正式)行使重大控制或影响;或

  3. 有权直接或间接任命或罢免在董事会会议上持有多数表决权的董事。


受益所有权报告义务对您有何影响?

  1. 指定代理股东关系

    在修订之前,由于各种原因(包括治理问题或制裁),公司通常会指定代理股东代表受益人持有公司的股份,而非让受益人以自己的名义持股。 随着受益所有权报告框架的实施,公司现在必须识别股份的最终受益人,并向CCM注册该受益人的信息。 因此,无论受益人是直接还是间接持有股份,该受益人最终都会被视为最终股东,其信息将被报告给CCM,并向公众公开。

  2. 规避股权限制

    在特定领域和/或行业,公司需要遵守某些股权限制和禁令。 马来西亚的常见例子包括符合最低本地或土著股东参与比例,或符合最高外国股东参与比例。 这在高度受监管的行业中,为获取某些政府部门的许可和/或批准时是一项常见要求。 过去,公司及其股东会通过不同的安排来满足这些要求,从而规避马来西亚的法律。 这些安排根据马来西亚法院的过往裁决被视为无效。 然而,直到最近对CA 2016的修订,这些法院的裁决才被立法。

    随着受益所有权报告义务的实施,公司股份的最终受益人将被识别并报告。 作为最终的定论,这项立法规定将在此类情况下使所有由代理人或受托人持有的股份的安排变得多余且无效。

  3. 并购交易过程中的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并购交易(“M&A”)中的重要环节,允许收购方识别目标公司并购中涉及的风险。为了应对受益所有权报告义务和受益人的相关风险,这些尽职调查应得到加强。 在进行尽职调查之前,应从目标公司及相关受益人处获得适当的授权,以允许披露相关信息并进行进一步检查(如信用检查)。 目标公司还需要提供所有与CA 2016第60C条相关的公司秘书文件。


不遵守的后果

根据CA 2016第60B(6)条,未能履行报告义务将构成犯罪。 如果公司及其每一位高管被判有罪,将面临最高RM20,000的罚款。 如果在定罪后仍未遵守规定,该实体将每天面临最高RM500的额外罚款,直到履行报告义务为止。


总结

鉴于上述情况,企业主现在应重新考虑公司的结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从商业角度来看,企业主还应考虑受益所有权报告框架是否会对其商业战略和计划构成障碍。 如果是障碍,企业主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建议,了解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或者是否需要对公司结构进行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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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shley Yeo 杨子颖, Partner合伙人
E: ashley@yeoashley.com.my

Andros Lim 林正奕, Partner合伙人
E: andros@yeoashley.com.my

Ku Nuo Qi 瞿诺琦, Pupil实习律师
E: nuoqi.ku@yeoashley.co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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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Yeo Ashley & Partners杨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位于马来西亚吉隆坡Bangsar South的律师事务所,提供全面的服务,以满足企业的复杂需求。 我们的专业领域包括为筹资和员工激励目的进行公司股权结构设计、资本市场、并购、合规管理、反贿赂和反腐败措施,以及其他与股权相关的事务,以确保流程高效且合规。 我们的专职团队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必要的工具和指导,帮助他们在这些关键领域中顺利前行,使他们能够自信地专注于业务增长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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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提供一般信息,不构成和/或不应被视为任何法律意见或专业建议。 如需更多信息,您可以联系位于马来西亚吉隆坡Bangsar South的 Yeo Ashley & Partners杨律师事务所。